IPCOO保护平台
  • 021-59572577

    固定电话

  • 138 2656 0006

    手机

  • fawu@ipcoo.cn

    电子邮箱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权?

2024

04-02

关注微信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电话:021-5957 2577

直线:138 2656 0006

邮箱:fawu@ipcoo.cn

总部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侵犯商业秘密案是综合性复杂案件,不是一个侵权责任法就能解释的了的,商业秘密侵权甚至和专利侵权类似,都有很高的门槛。
首先,商业秘密想要维权,就要确保自己的商业秘密能够被认定!类似于专利侵权中首先要保证专利有效。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被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而凡是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接触过很多企业,确实有很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是因为没采取保密措施从而被滥用。所以,商业秘密维权案中,首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证明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认定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的呢?目前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单纯的法律条文过于枯燥,答主先结合法院几个判例简要说明下。

一、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人脑中的想法经验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A公司主张变频器参数的调解方法是员工师傅们掌握的经验,没有书面材料。法院认定该方法不具有载体,也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员工离职交还了商业秘密载体,不能说明员工没带走商业秘密成都中院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被告辩称离职时履行了相关手续,工作资料也已经移交,没有带走A公司客户名单。但法院认定,客户名单是一种信息的种类,是否带走与工作资料的移交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商业秘密并非只能固定于某一个有形载体上,而是具备能固定的条件或者固定过就行)。最终认定被告侵权。

三、与员工签订的带有“保密条款”的格式合同,不能当然认定成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比如,公司在《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等文件中只对员工提出了要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没有说明什么是商业秘密,也没有说明范围和保密措施,那这个条款就会因为缺乏可识别性,不能被认定成合理保密措施!同时,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也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因为单纯的竞业禁止只是说明不得与相关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没有说明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也没有约定对哪些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所以公司也就没办法援引相关条款主张员工侵犯了商业秘密!

简单说了这几点,就是想说明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很多时候一个细节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成败,如果需要商业秘密维权,首先要具备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其次才涉及取证、诉讼等环节,因此一定要把基础打牢!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