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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构成要件,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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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往往为企业在竞争中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而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价值,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商业秘密的侵权发生,是企业急需要关注及考虑的问题。经营中为避免商业秘密侵权的发生,首先需要认识商业秘密侵权构成要件。

什么是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秘密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从该款定义可看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商业价值;3、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为相关领域公众所知悉,或通过公开渠道轻易所查询到,具有商业价值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需要先审理案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驿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一案中(案号(2022)京73民终4962号),法院认为,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的微信上的客户名单信息没有明确的范围,也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在北京新蕾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尚启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案中(案号(2021)京0108民初46779号),法院认为,新蕾公司主张的学员信息属于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且新蕾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由权利方进行举证,应从商业秘密构成的3个方面来举示证据。

在案涉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需要举证证明侵权方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即采用不正当方式获取了商业秘密并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践中,员工履行职务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自己开公司或者在新单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即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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